原告北京亿思清科技有限公司因要求撤销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2号站登录原告与案外人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工业园污水处理站托管运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运行和管理牛家牌镇工业园污水处理站,原告负责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设计标准出水水质,出水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旱作物水质标准,后经提标改造,达到天津地1标C的排放标准。合同期限为二年,2016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3日。
牛家牌镇工业园污水处理站于2015年立项、2号站线路测试设计并施工,2016年在完成工程量60%的情况下,原设计的处理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即上述合同中提到的原设计出水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旱作物水质标准,经提标改造达到天津地1标C的排放标准。原告在提标改造过程中,签订托管运营合同。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在2018年6月12日的环保检查中,对牛家牌镇工业园污水处理站的出水一次取样监测,总磷排放浓度为0.68mg/L,认为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C标准规定的总磷排放浓度为0.5mg/L,故认定超标排放。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认为其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第1一款的规定,根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1一款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