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环评擅自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可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等。
在以往“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额度的基础上,新环评法以“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作为处罚基数,加大了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出了比以往更为严厉的要求。然而,新环评法并未明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确定。结合国家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2号站注册帐号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以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9号)是国家发改委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的,是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该文件规定,2号站代理开户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发改委及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是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等。
结合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可知,企业申报投资项目时,需要在项目申请报告中申报“投资规模”等,并需要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同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九条还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