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2号站注册帐号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2号站代理开户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执行。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四)“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建设单位主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技术评估和审查结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