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备案和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
第四条 生态环境标准分为***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生态环境标准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标准、2号站高待遇注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2号站代理注册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 ***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执行。
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第六条 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评估***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等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
第七条 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体系协调、科学可行、程序规范等原则。
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编制标准项目计划,组织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等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具体工作程序与要求由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