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号站平台登陆线路(以下简称“新噪声法”)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笔者梳理了新法的6个方面亮点,供大家进一步学习参考。
亮点一
明确噪声污染内涵,扩大1法律适用范围
首先,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明确“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从而解决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
没有噪声排放标准产生噪声的领域,2号站开户测速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
新噪声法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界定为噪声污染。
其次,删除了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因为扰民需要防治的是人为噪声,不是自然环境噪声,新噪声法明确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为噪声,不仅不影响对噪声污染防治行为的严格要求,反而更聚焦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噪声污染。
新噪声法还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了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的管控,并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等。
亮点二
完善噪声标准体系,科学精1准依法治污
现行噪声标准主要有3项,对新型噪声扰民行为尚没有相应的噪声排放标准。为完善健全噪声标准体系,新噪声法有3个举措:
首先,明确建设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新噪声法明确国1家要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并授权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1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并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
其次,扩大噪声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新噪声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于尚未制定国1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1家噪声排放标准的,还可以制定严于国1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同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国1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第三,明确制定环境振动控制标准。震动问题因缺乏相关控制标准和制度,造成证据收集困难、管理依据不明,亟待解决。新噪声法明确要求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1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1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1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