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发布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 2025 年,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具备全国推广价值的优1秀案例。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要加强源头管控,接纳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不纳入试点城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要规范过程管理,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要严格末端监管,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2号站平台登陆线路避免影响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工程措施运行。
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缺水地区应将再生水作为园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严控新水取用量。新建高耗水项目应尽可能安排在再生水调配体系周边。工业园区以及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景观环境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将再生水用于河湖生态补水。用于农业灌溉的再生水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等相关标准要求。完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中非常规水源利用指标考核相关规定,加大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考核权重。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主要水污染物减排量认定范畴。
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1央、2号站开户测速国1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决策部署,做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编制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自愿原则组织开展试点申报工作,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评审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