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发布了关于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全1面落实《条例》要求,巩固提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1盖成果;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排污管理相关制度;强化执法监管,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深化数据成果应用,加快推进排污许可与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及数据衔接融合,转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角色定位、履行好监管职责,强化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推动构建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治理体系。详情如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市生态环境局,2号站在线注册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1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推进国1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标志着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将从过去以准入为主,向既抓审批又抓事中事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转变,有力推动了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的再造和优化。为推动《条例》落实落地,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1面落实《条例》要求,2号站代理注册巩固提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1盖成果;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排污管理相关制度;强化执法监管,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深化数据成果应用,加快推进排污许可与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及数据衔接融合,转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角色定位、履行好监管职责,强化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推动构建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治理体系。
二、持续提高排污许可工作质量
(一)规范管理工作流程。规范排污许可办理流程,依法依规履行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撤销、吊销等工作程序。对存在排污许可证过期、整改要求超期等情形的排污单位,应采取公告、短信提醒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进行过总量指标出让的,应相应调整许可排放量,或将污染物排放削减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二)巩固提高核发质量。按照《山东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对已发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工作。要在各县(市、区)全1面核查排污许可证(含整改通知书)质量的基础上,各市排污许可证(含整改通知书)复核数量不得低于本辖区内累计核发数量的1/3(具体按照生态环境部“双百”方案执行),重1点审查排放口、排放标准、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限值、污染治理技术、执行报告、信息公开要求、自行监测因子及频次、特殊时段要求等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必要时应开展现场核查;对发现上述问题的排污单位,责令其立即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1留问题。对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或禁止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和帮扶指导,制定后续工作计划,组织研究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告难点重1点问题,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历史遗1留问题的处置政策,结合排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依法依规作出排污许可证调整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