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号站注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对中小微企业

时间:2023-03-24 09:53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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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鼓励企业自主守法,为中小微企业创造安心发展环境,根据《***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环境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对象)本规定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按照行业类别、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实施划分的规模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管理原则)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应将符合本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包容审慎监管范围,坚持实事求是、后果优先、包容审慎、善意监管、过罚相当、以鼓励引导为主、以惩处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主体规定)对下列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环境管理类别较为特殊的中小微企业,不纳入本规定范围:(一)申领重1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的;
 
(二)涉及医疗废物、加入2号站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
 
(四)建有燃煤设施或工业生产过程中涉及 VOCs排放的;
 
(五)从事沥青混凝土搅拌的;
 
(六)被认定为散乱污企业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重1点监管范围的。
 
第五条 (控制检查频次)全1面贯彻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 ”制度,对纳入包容审慎监管范围的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和执法部门应当审慎开展现场检查,控制检查频次。除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或印发文件纳入专项整治行动须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外,原则上对同一家企业同一事项,一年内不重复进行检查。
 
第六条 (明确执法方式)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执法部门在现场调查时,应首先核对被检查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范畴,对纳入包容审慎监管范围的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以指导帮扶为主,文明执法、2号站注册礼貌执法、耐心执法,不得态度生冷硬,不得野蛮执法。
 
现场检查和调查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到场,需要企业法人代表制作文书或笔录的,允许企业委托工作人员开展。
 
第七条 (免除检查规定)深入推进 “正面清单 ”和“免罚清单”制度实施,对纳入包容审慎监管范围的企业,当年未发现环境问题、未出现群众投诉或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应当在下一年度申请纳入正面清单,免予现场检查;对连续两年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未出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企业,首1次检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应当先行责令和帮扶企业实施整改,对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解决问题,未造成环境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