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号站注册帐号重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布

时间:2023-09-06 09:52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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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1院总理李1克强日前签署国1务院令,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党中1央、国1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条例》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2号站注册帐号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一是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类别。《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1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是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2号站代理开户《条例》明确了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
 
三是加强排污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行排污许可重1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并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四是严格监督检查。《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作了衔接。
 
文件原文
 
***人民共和国国1务院令
 
第736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1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1克强
 
2021年1月24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1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1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国务1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1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1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三)属于排放重1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1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