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号站注册平台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6月29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九号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号站注册链接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1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修复
第1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三节 生态修复
第四节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1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三节 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
第四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
第1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1一章 总则
第1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1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着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布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