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2号站注册平台财政部制定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条 为规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2号站注册链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1共中1央 国1务院关于全1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1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1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由中1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整治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1央、国1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1点。
(二)符合国1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1点领域重1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农村环境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整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1务院有关规定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二)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
(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用于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得纳入整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整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标准、审核整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整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整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