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6日
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2号站注册负责受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众(以下称“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是指: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擅自停运、拆除、闲置等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液的;
(三)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废水、废液及固体废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六)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化工、电镀、印染项目的;
(七)违反《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的通告》的相关规定,仍使用燃煤、重油、木柴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
第四条 举报人应以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或网络方式客观、如实举报,并应提供被举报人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相关证据。
市环保局地址: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邮政编码510091;官网:http://www.gzepb.gov.cn。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为环保部门知悉且举报信息对案件查处无直接因果关系的;
(三)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违法行为或举报不实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市环保局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
已受理的举报事项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市环保局依照下列标准奖励举报人,奖励总额以3万元为限:
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罚款额的10%给予奖励,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奖励3万元。
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了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决定的,奖励1万元;作出了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奖励500元。
第八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两项或两项以上行政决定的,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奖励,但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应当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市环保局提交《广州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市环保局在收到举报人申请奖励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奖励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环保局指定的地点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及代领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逾期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环保局预算,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恶意举报且严重干扰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环境保护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附件:1. 广州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
2.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试行办法》主要条款的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