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号站测速《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印发 2021年

时间:2023-03-04 14:09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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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的《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决定予以批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0月30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湿地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务、2号站测速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1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1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分解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应当制定限期达标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实行河长制,2号站测速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河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工作督察制度,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保护的重1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流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第九条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条 在河流、湿地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属地有管辖权的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涉及渔业水域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书面征求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向社会公开。
 
重1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
 
第十二条 实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需要,确定水污染防治任务,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定期对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开。
 
对超过重1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县(区)新增涉及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和暂停审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实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