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发布关于再次征求2号站测速地址《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审议稿)》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关于再次征求《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审议稿)》意见的函
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提升全省重1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推动自动监测数据应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重1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真实、2号站测速准确、有效,我中心起草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审议稿)》,12月厅务会经集体讨论,原则同意按规范性文件发布该办法,同时提出了完善意见。我中心认真研究领导意见对该办法进行完善,现再次征求你们意见,请于1月25日下班前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反馈我中心(邮箱:jkk@jshb.gov.cn),逾期未反馈,视作无意见。感谢支持!
(联系人:郇洪江; 电话:025-58527084)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审议稿)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江苏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系指省行政区域内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的固定污染源。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采样、监测设备,用于监控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工况)的视频、用电(用能)等设备、传感器,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仪器、仪表。
排污单位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包括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系统(包括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企业端”)、计算机机房硬件等设备。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管理权限】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各级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全1面统一联网,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省级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指导督促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