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2号站官网登录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坚持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统筹治理、协同共治,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减少农业农村污染,实施水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保证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2号站手机登录测速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财政、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文旅广电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实行河(湖、库)长制,各级河(湖、库)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等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库)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对河(湖、库)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1面考核。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1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治理资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行跨区河流断面水质超标补偿制度。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定本市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