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1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2号站登录网址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9月3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工成本、退役工作实际需求等因素,在前述年度退役费用预提低标准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费用预提低标准,但不得低于国1家标准。
《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9月23日印发,2号站登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1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由财务部组织修订并于12月16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处于准备、采购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处于执行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更新项目信息的,PPP综合信息平台将自动显示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督促项目相关参与方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邀请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02行业标准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4月9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安全、整洁,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应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使用。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4月9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性质波动、设备停机时间、备用设施等综合确定,确保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各检测点以及易燃易爆物、化学品、药品等储放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4月9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城市应构建与城市规模、布局结构和景观风貌特征相适应的绿地系统,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的规模和布局,并应实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由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8月7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企业原料贮存区、处理作业区和产品贮存区应设置在防风防雨的厂房内,地面应当硬化并构筑防渗层;原料贮存区、处理作业区、产品贮存区等各功能区域应有明显的界限和标识;处理作业区应设置废水收集设施,地面冲洗废水单独收集处理,不应直接排入雨水收集管网。
以下六项国1家生态环境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HJ 1204-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HJ 1206-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2021)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