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修改单在现行标准规定的日均高允许排放浓度基础上,2号站平台通过测算实际排放波动规律,增加了一次监测高允许排放浓度。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正常运行、日均值达标的情况下,一次监测排放浓度应当而且可以满足这个要求。在日均排放浓度达标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实际的日均排放浓度小于现行标准限值,工艺比较先1进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更低。对于企业个体来说,其排放波动的上限,通常是在修改单提出的全行业合理波动范围之内。少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在部分时段的波动稍大一些,可以注意保持或加强进水管控与均质调节,优化运行管理,通过加强日常运维管理即可符合修改单规定。因此,对于正常运行、稳定达到现行标准要求的企业来说,预期此次修改标准不会新增成本。
修改单设置一次监测高允许排放浓度,2号站平台集团细化了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提升了排放标准技术内容的精1准性、科学性。按照修改后的标准,管控要求更加精细,有利于促进排污单位加强自身排放监测和波动规律研究,充分挖掘潜力,进一步提升环境绩效。同时,修改单有利于堵住人为制造日均值“达标”的漏洞,提升监督执法效能,有力督促排污单位如实监测、报告实际排污情况。因此,预期此次修改有助于提升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双方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在不改变技术工艺、不增加投资成本的前提下取得更好的环境效益。
制度建设方面的预期效益也值得关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1央、国务1院关于精1准、科学、依法治污的要求,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既要研究收严排放限值、倒逼产业结构升级,向技术改造投资要环境效益,也要研究在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核心技术比较稳定时,通过细化管控要求提升管控效果,向精细管理要环境效益。此次修改GB 18918-2002就是在细化管控要求方面开展的重要探索,对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有重要引1领作用。
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国1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我部决定修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目前,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我部。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